(2017)新282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吕岑锁与胡东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岑锁,胡东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22民初547号原告:吕岑锁,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辉,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东亮,男,汉族,1980年11月26日,现住轮台县。原告吕岑锁与被告胡东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岑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辉,被告胡东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岑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打井费27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0日,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给被告位于轮台县策大雅乡牧业村的棉花地打一口井,原告于2014年6月22日将井交给被告使用,被告支付部分打井费,对剩余的打井费27000元出具一份欠条,约定于11月20日一次性付清,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故诉至法院。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0日,原告吕岑锁与被告胡东亮签订一份《钻井工程协议》,约定原告吕岑锁为被告胡东亮位于轮台县策大雅乡561公里向南1公里的地里打一口机井,井深140-160米,每米350元,总造价56000元。2014年6月22日,原告吕岑锁向被告胡东亮交付机井后,胡东亮支付部分打井款,余款27000向原告吕岑锁出具一份欠条,约定于2014年11月20一次性付清。另查明,2017年7月10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打井款按22000元计算。上述事实有钻井工程协议、欠条在卷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吕岑锁与被告胡东亮形成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告主张27000元打井款的诉请,鉴于双方一致同意按22000元计算,本院依法支持22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东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吕岑锁支付打井款22000元。二、驳回原告吕岑锁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被告胡东亮负担200元,原告吕岑锁负担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显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