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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5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苏晓诉解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晓,解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5财保3号原告:苏晓,女,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系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解丽,女,1987年11月12日生,汉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人苏晓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解丽在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08062801103003615107账户内的14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解丽在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08062801103003615107账户内的140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60.00元,由申请人苏晓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舒小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国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