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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夏秀芝与赵秀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秀芝,赵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夏秀芝。被执行人赵秀海。申请执行人夏秀芝与被执行人赵秀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6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传生代理审判员  姜春明代理审判员  李万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