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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嘉鱼民重字第0000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传湘与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传湘,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嘉鱼民重字第00001号之四原告郑传湘,男,1962年2月2日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系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总经理,住咸宁市咸安区,被告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江太生,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传湘与被告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郑传湘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解散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一般诉讼权利即仅产生程序作用的诉讼权利,如提起诉讼与反驳诉讼、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等;特殊诉讼权利即该诉讼权利的行使会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性利益,如选择调解的权利,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等。本案原告郑传湘申请撤回解散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系行使与提起诉讼相对应的撤回诉讼的权利,仅产生程序性作用,应属行使一般诉讼权利的范畴,系对其程序性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传湘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汪平红人民陪审员  刘晓地人民陪审员  易望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熊梦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