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邵郑锦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郑锦,王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976号申请执行人邵郑锦,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天华北街*号院**楼*单元***号。被执行人王清芳,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沾化县冯家镇王尔庄村***号。邵郑锦与王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1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王清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郑锦借款本金86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8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邵郑锦的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邵郑锦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王清芳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另案中被执行人王清芳已折抵给申请人案款306554.79元,现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王清芳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邵郑锦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字第19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