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1200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维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维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1200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花园路。法定代表人:许朝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汤某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唐某,公司职工。被告:朱维生,男,196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维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永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瀚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