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光海与刘俊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光海,刘俊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246号原告:申光海,男,汉族,1964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英,女,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光海诉被告刘俊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申光海负担。审判员 胡长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秦小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