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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居与被告曾国敬、庄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居,曾国敬,庄书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961号原告:李文居,1962年10月26日生,住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璇,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国敬,1974年2月6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庄书亮,1960年6月19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应路,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文居与被告曾国敬、被告庄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原告李文居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居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文居负担。审 判 员  费月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赖江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