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居与被告曾国敬、庄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居,曾国敬,庄书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961号原告:李文居,1962年10月26日生,住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璇,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国敬,1974年2月6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庄书亮,1960年6月19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应路,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文居与被告曾国敬、被告庄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原告李文居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居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文居负担。审 判 员 费月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赖江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