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亚文与被告高明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文,高明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112号原告刘亚文,住承德市。被告高明伟,住承德市承德县。原告刘亚文与被告高明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2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入住后拖欠原告租金7000.00元及取暖费1271.30元,被告在承租房屋期间将原告电视机损坏。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房屋租赁费7000.00元、原告垫付的取暖费1271.30元;2、请求被告赔偿电视机损失1005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虽写明了被告高明伟的住址“承德市承德县三家乡三家村7组276号”,但本院通过邮寄及直接到被告住址寻找未能向被告高明伟送达法律文书。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高明伟的现住所地址,属于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亚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钱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