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5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姜金设与张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金设,张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916号原告:姜金设,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张海峰,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金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炎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