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255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222号。负责人:王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柳雄飞,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高新)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徐学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诉被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王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