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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盐城市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与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港城置业有限公司,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海港新城启动区洋辉路东侧、浔阳路南侧国际商务中心1#楼第18层。法定代表人:王瑜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勇,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盐城市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与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982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冻结被执行人房租收入,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之中,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烨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