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姜瑜、徐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瑜,徐金华,王云杰,王卡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姜瑜,男,1980年6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金华,男,1979年5月25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开发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云杰,女,1984年10月14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卡杰,女,1983年7月12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再审申请人姜瑜因与被申请人徐金华、王云杰、王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181民初9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姜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2016)苏1181民初93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文元审 判 员 张建红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田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