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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潘泉英与张文元、张君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泉英,张文元,张君,阮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527号申请执行人:潘泉英,女,196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张文元,男,1966年9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张君,男,1989年4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阮惠英,女,196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申请执行人潘泉英与被执行人张文元、张君、阮惠英动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1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文元、张君、阮惠英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文元、张君、阮惠英银行存款人民币16742.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