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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民辖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博罗县祥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博罗县祥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辖终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罗县祥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法定代表人:胡建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谭志刚。委托代理人:聂华林,广东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博罗县祥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2017)粤1322民初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博罗县祥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当前的实际办公地点位于东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且原审被告博罗县祥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石湾镇,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    敏审判员 徐  火  传审判员 唐  荣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钟伟梅(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