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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关梅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关梅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86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关梅,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辩护人付少波,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关梅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关梅及其辩护人付少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6日21时许,重庆市沙坪坝区金色悦城小区业主被告人杨关梅与小区部分其他业主在该小区售房部前马路边拉横幅,以表达对该小区开发商在房屋质量及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意见。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覃家岗派出所民警朱某某接上级指令,到现场依法进行处置,在劝离杨关梅等人无效后,依法扣留横幅。杨关梅在朱某某执行公务时对其辱骂,还抢夺朱某某的执法记录仪,并对朱某某进行人身攻击,致朱某某头部、胸部、腿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关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彭某、林某、毛某某、徐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病历及伤情照片,监控视频,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杨关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关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杨关梅的辩护人认为,杨关梅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犯罪前科,建议对杨关梅宣告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关梅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名人民警察轻微��,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杨关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杨关梅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关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汤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祁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