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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丹敏与湖北森泰盛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丹敏,湖北森泰盛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885号原告:陈丹敏,女,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湖北森泰盛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八一路23号。法定代表人:王操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男,系公司副总。第三人: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路9号。法定代表人:冯中朝,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女,系单位职工。原告陈丹敏与被告湖北森泰盛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为,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黄建国审判员  姚文清审判员  郑保民审判员  陈 芳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 念书记员  赵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