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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民终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与许文涛、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许文涛,X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民终1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负责人:唐德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飞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文涛。法定代理人:许之松。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平山。原审被告:XXX。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文涛、原审被告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1民初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理由:1、一审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许文涛为7岁儿童,受损牙齿为乳牙,乳牙脱落后可生长出恒牙,没有证据证明伤情会影响到恒牙的生长;即使许文涛18岁后恒牙不能生长,相应的治疗费并非必然发生;同样,许文涛外伤后双侧下颌骨手术发生的前提为双侧下颌骨发育畸形,5万元手术费并非必然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因此,后续治疗费获得赔偿的前提是该费用必然会产生。显然,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费用必然发生。2、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许文涛为农村户口,祁阳县三口塘镇中学是否位于城镇,该学校出具的证明不能达到许文涛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目的。许文涛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理由:1、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许文涛18岁后种植牙和正颌手术后续治疗费合理合法。许文涛右下颌第一前磨牙牙胚完全脱位,许文涛18岁以后种植牙及正颌手术后续治疗费,尽管鉴定没有认定为必然发生的费用,也就是可以发生的后续治疗费,也属于受害人的损失,保险公司也不能保证不能发生这一笔治疗费用;18岁以后另行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损失合理合法。许文涛现已在镇上读二年级,符合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规定。许文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30,443.46元;2、原告全部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超过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XXX赔偿;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3日16时38分,XXX驾驶车牌号为粤XXXXX**小型普通客车从祁阳县大忠桥镇胜利村开往祁阳县城,途经祁阳县三口塘镇古木村一组地段时,与从左至右横路到路边行人许文涛相撞,造成许文涛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X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文涛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许文涛伤后在永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花住院医疗费51,297元(门诊医疗费在外),其款全部由XXX垫付。经鉴定,许文涛因交通事故致下颌骨开放性骨折,右锁骨骨折,上唇挫裂伤伴组织缺损,右下唇挫裂伤及右下牙龈撕裂伤,右顶部头皮血肿并蛛网膜下腔少量出血,右下颌第一前磨牙牙胚完全脱位,张口轻度受限,构成10级伤残;前期医疗费按正式发票核实处理,2017年2月13日后继续治疗费用预计2900元;面部疤痕及畸形整形预计20,000元,取内固定费用预计14,000元,十八岁后牙齿治疗费用预计52,000元,增加一次牙齿治疗费用预计52,000元;如果出现外伤后双侧下颌骨发育畸形,双侧不对称需要正颌手术预计50,000元;伤后休息治疗6个月,一人护理4个月,营养费1800元。粤XXXXX**小型普通客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50万元。另查明,保险公司在许文涛治疗期间支付赔偿款40,000元,2017年3月14日支付给XXX4636元。许文涛父母在东莞厚街通讯器材零售业,其父许之松办理了营业执照,许文涛在三口塘镇中学小学部读书。一审法院认为,许文涛父母在城镇就业,许文涛是三口塘镇中学小学部学生,其家居住生活在城镇,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其损失。原告系儿童,其后期医疗整形等费用,已经由法医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且部分费用需要在原告十八岁才能发生,如待发生后再进行赔偿,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决定按法医鉴定确定的金额计算后期赔偿费。原告的医保外用药问题,因医疗费由XXX垫付,保险公司与XXX结算处理,该院不予处理。XXX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许文涛人身损害,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过错方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被告XXX承担本次事故全部,事故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三者50万元。对于原告交强险外损失,被告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赔偿原告全部损失。经审核,原告许文涛的损失为:1.后期医疗费190,9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50元/天×60天),3.营养费1800元,4.陪护费14,164元(居民服务业42,494元/年÷12×4个月),5.伤残赔偿金62,568元(31,284元/年×20年×10%),6.交通费8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小计278,232元,其中交强险范围内,伤残赔偿金110,000元,交强险外损失168,2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许文涛伤残赔偿金110,000元;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许文涛168,232元。上述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60元,减半收取3130元,由被告XXX负担。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焦点一:许文涛的残疾赔偿金能否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本案中,许文涛父母在东莞市厚街镇经营东莞市厚街灵捷通讯器材店并取得营业执照,且许文涛在三口塘镇中学读书;显然,许文涛父母居住生活在城镇且收入也来源于城镇。因此,许文涛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故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焦点二:原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许文涛成年后种植牙和正颌手术后续治疗费是否合法。许文涛作为儿童,其后期医疗整形等费用已经由法医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且相关费用已经明确。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许文涛的合法权益,今后能够及时对其种植牙和正颌手术进行后续治疗,同时,也为了减轻双方诉累,故保险公司要求待许文涛成年后种植牙和正颌手术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时再另行起诉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54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 忞审 判 员  杨世清代理审判员  张向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玲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