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1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宫某诉被告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郭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1民初247号原告:宫某,男,汉族,隰县龙泉镇居民。被告:郭某某,男,汉族,隰县阳头升乡某村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某,隰县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受理原告宫某与被告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某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于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计303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任 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