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林和家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颐源阳光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林和家电有限公司,山西颐源阳光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林和家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颐源阳光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林和家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颐源阳光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西颐源阳光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对其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林和家电有限公司表示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严 雪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