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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林爱丽、李丽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爱丽,李丽洁,凌玉林,永康市玉林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0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爱丽,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李丽洁,女,1967年3月1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凌玉林,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永康市玉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石柱镇石柱村永安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666182568。法定代表人:凌玉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爱丽与被执行人李丽洁、凌玉林、永康市玉林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永康市玉林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G×××××号、浙G×××××号、浙G×××××号汽车各一辆。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永康市玉林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G×××××号、浙G×××××号、浙G×××××号汽车各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