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91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孟春燕与徐州市润宇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春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91民初1931号起诉人孟春燕,女,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17年7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孟春燕起诉状,起诉人孟春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徐州市润宇食品有限公司赔付医疗费用8606元;2、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孟春燕诉称,2008年8月18日,起诉人孟春燕进入到被起诉人徐州市润宇食品有限公司开始上班,2013年双方解除劳动用工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起诉人徐州市润宇食品有限公司仅向起诉人孟春燕发放了工资,拒绝给起诉人孟春燕办理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相关手续,造成原告在劳动合同期间无法正常享有社保待遇。原告在5年的工作期间因看病花去医疗费13713元,根据医保规定,原告个人需承担5107元,但由于被起诉人徐州市润宇食品邮箱公司没有给起诉人办理职工医疗保险,起诉人无法享受医保待遇,无奈之下,起诉人自行支付全额的医疗费用,由于被起诉人的违反行为,造成起诉人直接经济损失8606元,本纠纷发生后,起诉人通过多种方式维权,但都没有任何进展,故起诉至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因与被起诉人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在2011年起至本次起诉之日止,即2017年7月6日止的期间内多次诉讼,先后起诉要求被起诉人依据聘用合同支付劳务工资人民币78000元及社会保险金人民币25200元〈见(2011)鼓开民初字第627号判决书〉;要求被起诉人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等费用合计52316.81元〈见(2013)开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起诉人支付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延期补偿金、手续费共计483216.16元〈见(2014)开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裁定书及(2015徐民终字第00902号民事裁定书〉;要求被起诉人1、给付2008年8月18日至2013年8月18日的工资、奖金1120000元;2、五年期间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11月工资23833元;3、返还奖励和垫付职工股金285200元;4、奖励职工股28个月的分红199640元;5、支付5年没有缴纳社保的补偿金371910.1元及公积金补偿金141680元;6、支付被告拖欠的职工福利、劳动报酬及工厂垫付的修理机器设备、垫交货款、餐饮招待费,分别为支付医疗补偿50000元、教育经费损失10000元、垫付招待费及维修设备费30000元、工资外的其他收入94453元〈见(2015)开民初字第19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16)苏03民终6752号民事裁定书〉。其中(2013)开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为“被告徐州市润宇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之前一次性补偿给原告孟春燕生活费2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014)开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裁定书以孟春燕要求被起诉人支付福利费、教育费。延期补偿金、手续费、分红奖金等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赔偿范围,且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开民字第627号民事判及本院(2013)开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对双方的纠纷作出了处理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孟春燕不服该裁定,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本院的裁定。(2015)开民初字第19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认定孟春燕在2015年4月16日就本案诉请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申请请求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原告不服该仲裁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了按撤诉处理裁定,并已向原告送达了(2015)开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裁定书,故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第1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依法不能重复审理,作出裁定驳回了孟春燕的起诉。后孟春燕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6)苏03民终6752号民事裁定书维持了本院的裁定。综合分析起诉人孟春燕以上诉讼事实及相关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裁定书,本院认为起诉人孟春燕起诉,违反了一审不再审的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孟春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希斌人民陪审员 孟献勇人民陪审员 赵启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