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姜丽、邢小兵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姜丽,邢小兵,樊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109号申请人陈姜丽,女,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邢小兵,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樊彦红,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陈姜丽与被申请人邢小兵、樊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姜丽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邢小兵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166号院11号楼2单元1层12号(产权证号1101056146号)房产一套。担保人陈智城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二马路68号15层1519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为申请人陈姜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姜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邢小兵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166号院11号楼2单元1层12号(产权证号1101056146号)房产一套;二、查封担保人陈智城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二马路68号15层1519号(郑房权证字第××号)用于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益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