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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海燕保证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海燕,王树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特5号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董事长。被申请人:郭海燕,女,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王树春,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郭海燕、王树春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资信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65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