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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7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966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郭某,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美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