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范秀敏、青岛远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秀敏,青岛远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技师学院,王士瑚,王仕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3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秀敏。委托代理人:张青、贾秋实,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远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伟,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技师学院。法定代表人:郑萍,院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士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仕江。再审申请人范秀敏因与被申请人青岛远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技师学院、王士瑚、王仕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2民终7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范秀敏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投资款的数额及王士瑚、王仕江对合同解除有无过错。一、原审根据庭审出示的证据、庭审笔录等,综合各方诉辩意见,认定范秀敏对食堂的投入为85万元,并无不当。二、而对于王士瑚、王仕江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赔偿范秀敏利润损失问题。原审已经查明,范秀敏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违反约定和法律规定,故王士瑚、王仕江有权解除合同,其对于合同解除无过错,对于合同未履行期间的利润损失,王士瑚、王仕江亦不应予以赔偿。原审适用法律亦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秀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翟连颇审判员 陈召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