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卫平与王建强、中华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平,王建强,中华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515号原告:李卫平,农民。委托代理人:沈素梅,系原告妻子。被告:王建强,个体。被告:中华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劭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帆,该公司职员。原告李卫平诉被告王建强、中华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卫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卫平负担。审判员 刘俊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芦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