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燕与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402号原告:王燕,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天津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军,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与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燕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计1175元,由原告王燕担负。审判员 张永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师 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