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与方承宗、朱云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方承宗,朱云丽,周华,陈早霞,陈义林,张玉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3679756583Y.法定代表人:易先春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新国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武该支行资产保全经理。被告:方承宗,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朱云丽,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周华,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陈早霞,女,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陈义林,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张玉川,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诉被告方承宗、朱云丽、周华、陈早霞、陈义林、张玉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龚格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