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权、潘丽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权,潘丽端,江西美梦斯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王权,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城县,被执行人潘丽端,女,1981年7月4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宜州市。被执行人江西美梦斯家纺有限公���,住所地南城县金山口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潘丽端,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权与被执行人潘丽端、江西美梦斯家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1021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丽端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工商部门无股权登记、在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江西美梦斯家纺有限公司厂房及附属设施等相关资产以500万元已变卖给第三人。被执行人潘丽端、江西美梦斯家纺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权保证金人民币11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已给付62000元,尚欠48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王权同意结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1执1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所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献忠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洪文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