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树欣、马晓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欣,马晓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182号申请人:刘树欣。被申请人:马晓阳。申请人刘树欣与被申请人马晓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树欣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马晓阳名下牌照为冀A×××××小轿车一辆及位于安平县安顺园2-3-1001室房产一套(不动产登记号:安房建安平县字第001314号)。河北升财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刘树欣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晓阳名下牌照为冀A×××××小轿车一辆及位于安平县安顺园2-3-1001室住宅楼一套。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失,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案件申请费2645元,由申请人刘树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逯天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