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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于某某等八人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于某某,贾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胡某某,方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39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住所建昌县建昌镇。负责人张健,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贾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方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于某某等八人公证债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建证字第3125号债权文书公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玉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