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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5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陕西秦岭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岭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843号原告:陕西秦岭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白县嘴头镇拐里村(原青峰公司第二分厂院内)法定代表人:胡向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姚红星,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被告:陕西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晓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涛,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岭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高科信息科技股份���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遂于2017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岭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岭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4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娜娜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代理审判员  杨 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岩打印:相丽华校对:王岩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