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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恒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恒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702号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姚鹏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恒祥,男,195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恒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家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小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