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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祖芝与胥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祖芝,胥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1008号申请人王祖芝,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2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胥树明,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王祖芝与被执行人胥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5民初10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胥树明向申请人王祖芝支付51万元及利息等案款,承担执行费7500元。为保障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胥树明与共有人张琼英所有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槐树镇邮电路成套商业用房(权证号:003906,建筑面积:174.65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赠予、抵押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