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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支行、刘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支行,刘进,郭金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财保1242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支行,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46号国安经贸大厦B座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0861415K。法定代表人胡明莉,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德丰,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战魁,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刘进,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申请人郭金玲,女,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刘进、郭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进、郭金玲银行存款31638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进、郭金玲银行存款31638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俊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