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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志强、王自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强,王自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志强,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王自虎,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志强与被执行人王自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400000元及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6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