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魏金平与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金平,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163号申请执行人魏金平,男,1959年10月25日生,汉族,泽州县北义城镇人,农民。被执行人郭明,男,1971年4月29日生,汉族,泽州县川底乡人,农民。魏金平与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泽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了(2016)晋0525民初12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郭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魏金平人民币73000元,诉讼费2508元共计75508元。申请执行人魏金平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郭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限其7日内自觉履行。被执行人郭明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明在银行无存款,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金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1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