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02执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玉莲与烟台益丰灯芯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莲,烟台益丰灯芯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1339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莲,女,1967年5月6日出生,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烟台益丰灯芯绒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珠玑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洪英与烟台益丰灯芯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烟台益丰灯芯绒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汤景平审判员  于小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大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