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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14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凤兰与王建明、田秀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兰,王建明,田秀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461-1号原告:李凤兰,女,1944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崔凯,封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明,男,1969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田秀琴,女,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2017年4月21日,本院受理原告李凤兰与被告王建明、田秀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福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福利代理审判员  张家欣人民陪审员  杨录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贾俊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