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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丁红涛、李启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红涛,李启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3执284号申请执行人:丁红涛,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大专文化程度,金融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汉南区。被执行人:李启广,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建筑个体户,住武汉市汉南区。原告丁红涛诉被告李启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13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红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李启广欠丁红涛借款10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逾期不付,由法院直接拍卖查封李启广的房屋。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丁红涛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113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善审判员  黄 氢审判员  王传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