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3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曾献权与唐秀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献权,唐秀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377号申请执行人:曾献权,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被执行人:唐秀锋,男,汉族,1982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平邑县,本院审理的曾献权与唐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7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书,在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唐秀锋偿还曾献权借款本金170000元及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从2015年12月3日起以17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该案受理费3700元,由唐秀锋负担(唐秀锋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曾献权径付)。因被执行人唐秀锋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曾献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6010元,本案执行费2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唐秀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产、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唐秀锋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汽车一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曾献权,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唐秀锋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唐秀锋名下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故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377号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宋富长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邹斯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