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81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与孙军平、雷秋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孙军平,雷秋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451号原告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负责人:雷智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符宏学,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孙军平,男,生于1973年11月19日,汉族。被告雷秋红,女,生于1974年8月2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诉被告孙军平、雷秋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2元,减半收取1131元后,由原告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