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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49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磊,又名XX辉,男,1996年1月22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沂市。2017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6月13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磊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磊在新沂市××街道××村1号门前,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焦某停放在该处的捷安特变速自行车1辆。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10元。2、2017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陈磊在新沂市××街道××××小区6号楼1单元门前,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林某停放在该处的永久牌变速自行车1辆。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磊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本院刑事判决书、新沂市看守所出所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焦某、林某的陈述,证人胡某的证言,被告人陈磊的供述与辩解,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及指认作案地点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磊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陈磊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60元,分别发还被害人焦明华人民币610元、林华杉人民币1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