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国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国栋,韩玉梅,乔加军,乔明希,韩瑞文,白晶鑫,张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9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新伟,理事长。被执行人乔国栋,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生。被执行人韩玉梅,女,汉族,1981年6月23日生。被执行人乔加军,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生。被执行人乔明希,男,汉族,1951年2月11日生。被执行人韩瑞文,男,汉族,1953年6月2日生。被执行人白晶鑫,男,汉族,1979年12月29日生��被执行人张玉军,男,汉族1974年12月28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乔国栋、韩玉梅、乔加军、乔明希、韩瑞文、白晶鑫、张玉军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乔国栋、韩玉梅、乔加军、乔明希、韩瑞文、白晶鑫、张玉军银行存款1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朝 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邴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