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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恢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银清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上板城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清,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上板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恢97号之一申请人王银清,男,1963年1月26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委托代理人黄显金,系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上板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法定代表人刘学文,职务,村主任。申请人王银清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上板城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标的款已对付,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双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