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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东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德立钛业有限责任公司、翟庚、宝鸡市鑫谷工贸有限公司、李文利、刘丽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东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宝鸡市德立钛业有限责任公司,翟庚,宝鸡市鑫谷工贸有限公司,李文利,刘丽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621号原告陕西东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94368491。法定代表人高启飞,执行董事。被告宝鸡市德立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八鱼镇高崖村,营业执照号610301100001459。法定代表人翟庚,执行董事。被告翟庚,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宝鸡市鑫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1号,营业执照号610300100008871。法定代表人李文利,执行董事。被告李文利,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刘丽娟,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原告陕西东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德立钛业有限责任公司、翟庚、宝鸡市鑫谷工贸有限公司、李文利、刘丽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东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70元,减半收取44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宝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