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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家和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雄平、李梦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邵阳市家和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雄平,李梦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1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579号,注册号9143050088552410XP。被执行人:邵阳市家和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罗市桥工业区,注册号91430503740618893Q。被执行人:李雄平,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谷洲镇。被执行人:李梦桃,女,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谷洲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邵阳市家和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雄平、李梦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罗永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