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执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涛与张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涛,张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92号之一申请人:范涛,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军军,男,1975年8月1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指定期限内,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军军所有的霍州市光明小区1号楼2单元4号(霍房03-5-729-204字8022号)房屋所有权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新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