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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2执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涛与张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涛,张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92号之一申请人:范涛,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军军,男,1975年8月1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指定期限内,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军军所有的霍州市光明小区1号楼2单元4号(霍房03-5-729-204字8022号)房屋所有权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新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