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振海与江文材、江文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海,江文材,江文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885号原告:马振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武,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文材。被告:江文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海与被告江文材、江文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振海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振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海撤诉。案件受理费481元,减半收取计240.5元,由原告马振海负担。审判员 常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霍观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