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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振海与江文材、江文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海,江文材,江文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885号原告:马振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武,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文材。被告:江文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海与被告江文材、江文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振海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振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海撤诉。案件受理费481元,减半收取计240.5元,由原告马振海负担。审判员  常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霍观涛 来源:百度搜索“”